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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发布于2018-05-10 13:36:17   浏览次   来源:   作者:  

聊城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聊城市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cheng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缩写为LAMH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聊城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地方性、跨学科、跨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聊城市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上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聊城市心理学、心理卫生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心理卫生的调查研究,维护和提高全市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从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山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聊城市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聊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在: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 45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提高社会大众的生活质量,有效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有效的保证。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心理培训等,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四)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学书籍,报刊及相关的宣传制品。

    (五)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进行心身科学研究,评估聊城市心理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健康讲座及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内科技合作和开展省与市、市与市之间的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推荐优秀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2、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中、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成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二) 单位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本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或者单位介绍,也可由本会委托专业委员会,系统分会及所在县市心理卫生协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团体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等;

  3、报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心理培训均享有优惠;

  4、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和论文汇编上发表论文;

    5、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协会给予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和开展心理卫生、心理健康的学术讲座,协助举办培训及学术会议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协会统一印制;无特殊情况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有效期为四年(一届)。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或聘书。如果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协会提示后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对其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须由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以上和单位会员派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审批申办刊物;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对本协会的组建、发展壮大有贡献者;

  (四) 对本协会的各项事业有较大支持、赞助;

  (五)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因工作繁忙不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且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419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小剑   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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